李翡一律师受邀到赵庄镇中心小学,开展“送法进校园”法治宣讲活动

发布日期:2024-06-27 14:56:49   来源 : 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    作者 :李翡一    浏览量 :1302
李翡一 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:2024-06-27 14:56:49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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溺水是全世界各区域儿童和青年的十大主要死因之一。每年有近37.2万人溺水身亡,半数以上溺水死亡者不超过25岁,溺水也成为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主要杀手。暑假来临,天气炎热,加之汛期降雨强度加大,溺水事件进入高发期 。

6月26日,武兴律师事务所李翡一律师受邀到赵庄镇中心小学,开展“送法进校园”法治宣讲活动,给小朋友们普及防溺水相关的法律知识。

李翡一律师以讲小案例的方式带领同学们走入今天的普法活动:

放暑假期间,三年级的小许、小陈与四年级的小刘一起在辅导班补习功课,由于天气闷热,小陈提出想去附近的去水库里玩耍,三人趁着下课休息期间偷跑了出去。上课时,辅导班的老师发现三人不在教室里,也没有想着及时将情况告知家长。随后,小许、小陈、小刘来到水库(该水库未设置有警示标语等安全措施)一同下水游泳,在玩耍过程中,小许不幸沉入水中,小陈与小刘见状十分害怕会受到家人的责罚,同时也没有向附近居民求救,跑回家中也不敢告知家人。最后,得知的消息是小许在水库中溺亡。

李翡一律师利用以上案例引导小朋友们思考,谁需要对小许的溺水承担责任?并请现场的同学们发表下各自的意见。

律师说法:

此案中小许的监护人,同行者小陈、小刘,辅导班机构,水库承包人均应负相应责任。

1.同行者小陈、小刘虽对同游玩伴小许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,但因事发后未向他人求救也未如实告知实情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但由于小陈、小刘二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不具有个人财产的情况下,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2.辅导班机构未尽到安全教育、管理职责,虽然三个同学是自己偷跑出去,但该培训机构未尽到看管责任,在同学不见后也未及时寻找、告知家长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
3.事发的水库为私人承包水库,其没有采取在水库边设立警示标语等安全措施,且三个同学在水库边玩耍期间无管理人员出面制止,该水库承包人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过错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

李翡一现场为同学们送上预防未成年人溺水的法律“救生衣”。

一、“监护救生衣”:

监护就是最好的保护

未成年人往往缺乏对危险情况的判断和认知,家长要自觉履行起监护人的职责,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并教育、监管好未成年人。

二、“管理救生衣”:

管理就是最好的预防

“管理救生衣”提示:水库、水塘、游泳馆等场所的管理者、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,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,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。

三、“帮助救生衣”:

求助就是最好的救助

“帮助救生衣”提示:作为同泳者对同伴虽然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,但在事发后未向他人求助或未如实告知实情,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请及时呼救求助,争取最佳施救时机。

李律师再次给大家送上温馨提醒:

 1、 不私自下水游泳。

 2、 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。

 3、 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。

 4、 不到无安全设施、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。

 5、 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。

 6、 不熟悉水性的不要擅自下水施救。

课堂上大家纷纷举手,踊跃回答,气氛活跃,在欢乐的互动活动中进行了一堂生动有趣的普法活动。生命只有一次,安全大于一切!希望家长和孩子都要保持高度警惕预防溺水,珍爱生命全社会也要行动起来,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,最后祝大家度过一个愉快的暑假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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